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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2005]9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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