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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地税发[2005]9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2005]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做好不达起征点与超过起征点的个体户户数的统计工作,统计数据于6月15日之前报送省局征管处。

    (二)认真做好个体税源的分析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月度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超过5%的地区和月度收入增幅超过20%的地区,要及时查找增减变化原因,写出分析报告,于月度终了后4日内报送省局征管处。

    (三)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省局将在全省推行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请各地做好相关准备。省局将统一组织开发计算机核定定额软件。已开发此类软件的地区,要进行整合优化,完善软件功能,积累相关经验。目前尚未开发的地区不得再开发此类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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