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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双定户”定额执行期及定额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粤国税函[2006]61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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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个体“双定户”定额执行期及定额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度个体“双定户”的定额执行期即将到期,按规定必须重新进行定额核定工作,但由于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功能模块及暂未开发完成电脑自动定额软件等因素的限制,为了保持税收征管工作的连续性,省局决定将暂不需要调整定额的个体“双定户”的原定额执行期延长至2007年12月31日。各地务必于2007年1月20日前通过运维平台将不需调整定额的个体“双定户”的清册上报省局,由省局通过后台统一将定额执行期延长至2007年12月31日。

    二、对需要调整定额的个体“双定户”,由各地通过前台(办税服务厅)手工录入进行调整。

    三、鉴于省局统一批量处理上述个体“双定户”的定额执行期,各地无法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出具定额通知书,可以改为通过word文档出具,或自行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联系,使用该局开发的相关软件出具定额通知书。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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