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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国有资产项目评审费的复函

【时 效 性】 沪财预[2007]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取消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费的函》(沪国资委评[2007]45号)已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取消向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收取的国有资产项目评审费。

    二、请你委接函后落实取消项目,并通知执收单位到财政、物价部门办理《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项目注销手续。

    此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O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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