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地税发[2006]25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已经按《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规定的最高限价向市物价局、财政局申请调整。经征得市物价局同意,在物价、财政部门未正式批复前,全市地税系统可以先按总局规定的最高限价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