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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财综[2001]15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交通委员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本文附件中所列的收费路桥、隧道、渡口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必须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凡未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照章 征收营业税。

    二、本文附件中所列的收费路桥、隧道、渡口收取车辆通行费时,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车辆通行费收费收据》。

    三、本文附件中所列的收费路桥、隧道、渡口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此前已征收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四、今后现有收费路桥管理模式发生变化或新增收费路桥,涉及需明确营业税政策事宜,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发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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