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用四轮运输车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青地税发〔2004〕1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用四轮运输车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3]2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农用四轮运输车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3]237号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近来有些地方询问农用四轮运输车如何征收车船使用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农用四轮运输车及四轮以上运输车,比照汽车的有关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