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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张家界市万众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湘财农税便字[1994]7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4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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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张家界市财政局、永定区财政局:

    《关于对张家界市万众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应征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万众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是申请用地单位,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各地无权擅开耕地占用税减免。因此,对万众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耕地占用税的减免无效,永定区财政局应依法征收。

    三、永定区财政局应积极争取各级政府领导支持和纳税人的配合,运用法律手段做好税款清收工作。鉴于情况特殊,可以免收滞纳金、罚款。制订分期纳税计划,分阶段清缴入库。

    四、该公司确有困难,可以采取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缴税后适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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