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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乡镇财政自筹资金征收规定,严禁向企业乱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金府[2004]3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乡镇财政自筹资金征收规定,严禁向企业乱收费的通知》(金府发[1998]124号)中的第一条作如下修改:

    各镇自筹资金征收依据及项目: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决定》(沪府发[1994]14号)和市财政局、市农委《农村“以工补农”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沪财农[1995]59号)征收“以工补农”资金;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的筹集、管理、使用的若干规定》(沪财农[1986]47号)征收“社会性支出”资金;根据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教育局《关于改进本市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征办法的补充通知》(沪教计[1993]87号、沪财行[1993]179号)征收“农村教育附加”资金。以上征收项目的征收办法由各镇自行决定,其它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必须停止。

    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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