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87]湘税征字第33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车船税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及税务分局:
现将税务总局[87]财税征字第007号《关于对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今后我省的车船使用税,一律只在纳税人所在地由当地税务机关源泉控制征管,取消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制度(见省局[87]湘税征字第266号),也不再沿途检查车船使用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