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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总局对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87]湘税征字第3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车船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及税务分局:

    现将税务总局[87]财税征字第007号《关于对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今后我省的车船使用税,一律只在纳税人所在地由当地税务机关源泉控制征管,取消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制度(见省局[87]湘税征字第266号),也不再沿途检查车船使用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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