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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辽地税发[2003]4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省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屠宰税的通知》(辽政发[2003]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屠宰税停征后,各地要认真做好欠缴税款的清算工作,对5月1日以前欠缴的税款要按规定组织入库。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的,要对代征单位代征和解缴税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缴销相关票证,将已代征的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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