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辽地税发[2003]4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省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屠宰税的通知》(辽政发[2003]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屠宰税停征后,各地要认真做好欠缴税款的清算工作,对5月1日以前欠缴的税款要按规定组织入库。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的,要对代征单位代征和解缴税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缴销相关票证,将已代征的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