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9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