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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浙国税流〔2003〕2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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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切实支持我省农业龙头企业产业化发展,规范、简化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抵扣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龙头企业在省内跨市、县收购农产品需开具收购专用发票的,经企业申请报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在省内跨地区使用。

    二、农业龙头企业在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时,对收购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向农村种养植大户收购自产农产品、且订有购销合同的,可免填居民身份证号码;农户自产农产品联合投售的,可以按批次填写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在身份证号码栏只填写主要投售人身份证号码。

    三、农业龙头企业收购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时,凭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抵扣联、农产品入库凭证按规定的抵扣率据实抵扣。

    四、农业龙头企业粮食收购专用发票的开具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可比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仅适用于我省(不含宁波)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

    附件:我省(不含宁波)国家级 、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名单(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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