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黑地税发[1998]25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黑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第十五号令修订发布的《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对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扣除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从1998年8月1日起,企业按职工月工资总额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在2%以内的,据实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超过2%的部分,不予扣除。
二、无法核准工资总额的企业,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本企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全部职工人数乘以所在市、县(市)的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再乘以2%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