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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黑地税发[1998]25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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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第十五号令修订发布的《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对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扣除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从1998年8月1日起,企业按职工月工资总额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在2%以内的,据实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超过2%的部分,不予扣除。

    二、无法核准工资总额的企业,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本企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全部职工人数乘以所在市、县(市)的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再乘以2%计算。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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