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上报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相关清理上报工作。
二○○六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