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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深地税发[2006]47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9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未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暂不处理。

    二、对《通知》明确恢复征收房产税的单位,缴纳2006年1月至6月房产税时免收滞纳金和罚款。

    三、《通知》中有关减免税事项,按照市局有关减免税审批核准规程规定,由主管局负责审核,报市局备案。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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