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国税外[1998]5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下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代表团就的磋商情况通报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外[1998]56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对外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下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代表团就<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磋商情况通报的通知》(国税外函[1998]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