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国税函[2005]5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关于统一购买、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申请》(通驿业[2005]8号)。根据省局《关于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601号),该公司下属22个服务区便利连锁店从2005年1月1日起在总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为便于纳税人的财务管理和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省局同意该公司申请印制冠有企业名称的商品销售发票,并供应给下属22个服务区便利连锁店使用。请你局负责监制该公司的冠名发票,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