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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申请调整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收费标准的函》的复函

【时 效 性】 [1993]价费字6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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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劳动部:

    你部《申请调整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收费标准的函》(劳培字〔1993〕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部统一印制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由原每本1.30元调整到每本2.50元。

    收费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技术等级证书》的印制和发放等业务,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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