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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开业之日执行口径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浙地税函[2005]29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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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景宁畲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掌握新办企业开业之日执行口径的请示》(景地税政[2005]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维护税收政策的客观公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精神,工商设立登记在2003年11月19日前的新办企业、单位,其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为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之日;工商设立登记在2003年11月19日(含)后的新办企业、单位,其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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