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9]7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8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经批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开展了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的工作。2008101日起,CDMA网络将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网络分公司)负责投资建设,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股份分公司)负责运营并统一向用户收取通话费、月租费、网间结算、增值业务等运营收入,电信股份分公司按规定标准定期向电信网络分公司支付价款。现就电信网络分公司与电信股份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的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2008101日起,电信股份分公司应就其向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电信网络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电信网络分公司从电信股份分公司分得的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九年二月二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