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国税发[2004]5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严格控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国税发[2004]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除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外,一律不得擅自出台减免税政策和执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制定的减免税政策。各单位一定要认真组织自查,并于2004年3月底前将自查结果书面报告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