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国税所[2009]5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市对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管理,结合市局《关于转发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23号)有关规定一并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