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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财税字[1994]5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一[1994]366号请示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你市保险部门开办的如下险种也予以免征营业税:

    一、农民合同工养老金保险;

    二、合同工养老金保险;

    三、子女教育金保险。

    请照此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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