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发[1998]7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生效的通知》(国税发[1998]5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皖国税发[1998]52号文一并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199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业经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别于1998年4月10日和1998年4月8日相互致函, 确认已完成《安排》生效的批准程序。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于1998年2月11 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的关于《安排》的备忘录,《安排》应自1998年4月10日起生效。 在内地,《安排》适用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于1998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安排》文本已于1998年2月20 日以国税发[1998]24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