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生效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发[1998]7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生效的通知》(国税发[1998]5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皖国税发[1998]52号文一并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199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业经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别于1998年4月10日和1998年4月8日相互致函, 确认已完成《安排》生效的批准程序。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于1998年2月11 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的关于《安排》的备忘录,《安排》应自1998年4月10日起生效。 在内地,《安排》适用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于1998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安排》文本已于1998年2月20 日以国税发[1998]24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