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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沈国税流字[1998]20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同类企业情况,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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