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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朝两国政府活动协定中有关税收条款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3]1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天津、上海、广西、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交通部转发的关于中、朝两国政府活动协定的通知(交水发[2002]5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活动协定》已于2002年6月14日签署并自2002年10月6日生效。该协定第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缔约双方同意,缔约一方航运公司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以船舶从事国际活动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在缔约另一方免予征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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