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函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国税函[2009]12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函》(京发改[2008]1811号,以下简称《工本费标准的函》)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情况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当按照《工本费标准的函》的规定,向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

  二、《工本费标准的函》明确的价格应在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公开。

  2009年4月22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