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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曲靖市塑料二厂所设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云国税函[2000]35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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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曲靖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曲靖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曲靖市塑料二厂所设分支机构实行预征一结算办法的请示》(曲国税发字[2000]79号)收悉。鉴于曲靖市塑料二厂驻昆销售处为曲靖市塑料二厂的直属派出机构,直接销售货物,不独立计算盈亏和进行会计决算,为便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核算管理,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曲靖市塑料二厂的应缴增值税采取在“分支机构预征,由总机构统一结算的办法”征收。

    二、曲靖市塑料二厂驻昆销售处在当地按销售额依1%的预征率预缴纳增值税。

    具体操作办法按云国税发[1999]269号及云国税函[2000]31号通知规定执行。

    三、汇总缴纳增值税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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