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地税函[2005]80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村供电机构取得的农电提成收入应否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东地税发〔2005〕1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省财政厅《关于省电力建设费、电网建设费等财政税收及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粤财工〔1996〕534号)只规定了“九五”期间电力(供电)部门收取的“农电提成”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九五”时期以后(即2001年以后),电力(供电)部门收取的“农电提成”应依照《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134号)第五条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你局对各镇农村供电机构2001年至2002年期间取得但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农电提成”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O O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