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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供电机构取得的农电提成收入补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粤地税函[2005]80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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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村供电机构取得的农电提成收入应否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东地税发〔2005〕1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省财政厅《关于省电力建设费、电网建设费等财政税收及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粤财工〔1996〕534号)只规定了“九五”期间电力(供电)部门收取的“农电提成”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九五”时期以后(即2001年以后),电力(供电)部门收取的“农电提成”应依照《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134号)第五条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你局对各镇农村供电机构2001年至2002年期间取得但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农电提成”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O O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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