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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远程招标现场管理与监督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库[2012]8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03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招标发行,保证发行公平、公开、有序,现就加强地方债发行远程招标现场(以下简称招标现场)管理与监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招标现场,是指在财政部地方债发行通知规定的竞争性招标时间、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以及可能发生的应急投标时间内,财政部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中心端,完成地方债发行远程招标相关操作的区域及地方财政部门观察招投标情况的区域(以下分别简称操作区、观察区)。

二、财政部负责地方债发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操作区监督管理。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现场观察招投标过程。财政部授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单位为技术支持部门,为地方债发行招标提供技术支持、信息安全维护及招标现场保障等服务。

三、招标现场人员,包括进入操作区的发行人员、观察员、技术支持人员和进入观察区的发行人员、地方政府观察员等。未经财政部批准,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招标现场。

四、发行人员由财政部派出,观察员由中国人民银行派出,地方政府观察员由省级财政部门派出,技术支持人员由技术支持部门派出。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不晚于招标前两个工作日,向财政部报备地方政府观察员名单,每个省(区、市)地方政府观察员不超过2名。

五、发行人员、观察员、地方政府观察员应当于竞争性招标开始前进入招标现场。在竞争性招标期间,操作区的发行人员、观察员等所有人员不得离开操作区;观察区的发行人员、地方政府观察员等所有人员不得离开观察区;技术支持人员应当于竞争性招标开始前离开招标现场。竞争性招标过程中如有需要,发行人员在征得观察员同意后,使用专用电话通知技术支持人员进入操作区。

六、发行人员负责组织招标现场各项工作,发行人员中设专职监督人员,负责监督招标现场相关工作合规有序进行。观察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负责监督操作区相关工作合规有序进行。地方政府观察员现场观察招投标情况,确认各承销团成员承销额度及分省缴款金额等结果。技术支持人员负责保障招标系统及招标现场设备正常运行。

七、操作区应当配备能满足地方债发行招标需要的专用电话、应急投标传真机、专用打印机、密押核对器等设备;操作区所有专用电话、应急投标传真机应当实行通话录音。观察区应当配备招标系统监控端。

八、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记账式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现场管理与监督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6号)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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