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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党政群〔2014〕12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48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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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

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有关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4年起,财政、外事部门建立因公出国团组、经费联动审批机制。按照因事定人、从严管理、务实高效、规范严谨、分类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切实控制出访总量,不断提高因公出访的实效性,不断加强因公临时出国预算管理,务实节俭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
    二、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在外行程须严格按照批准日程开展,出访团组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要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展标准核销,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严禁为未履行因公临时出国审批手续和持用普通护照的团组和个人核销出访费用。
    三、北京市财政局负责核定全市购汇数额。北京市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各区县财政局应根据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向北京市财政局提出本单位及其所属部门的购汇申请。各出国团组用汇向市财政局申报用汇的有关文件,应增加《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各出国团组用汇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应持加盖了批汇专用印鉴的有关购汇、退汇凭证,到市财政局指定的外汇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办理购汇、退汇手续。
    四、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五、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规定。
    六、本通知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20日起施行。
 
    附件: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4年1月20日

附件: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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