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财政分局、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粤财法[2003]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财政局二二00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