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地税发[2005]16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有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需求的中国居民(国民),可先向各市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市局在收到申请书及《办法》所规定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局(涉外处)。
二、各市局要大力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办法》的全文要登载在各市纳税服务的门户网站上,要通过电视、报纸、杂志进行宣传,同时,有针对性地对在外投资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宣传和解释工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