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甘地税一[1998]2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甘肃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14号)转发给你们。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1998年6月12日 财税字[1998]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