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发[1999]9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15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湘地税发[1998]20号文件和湘地税函[1999]46号文件规定,各业务部门的税收专项检查,归口稽查部门统一管理。因此,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归口由稽查部门统一部署,所得税业务部门配合参加。
二、企业所得税日常检查工作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制定,上一级税务机关督促执行。日常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将检查情况进行总结上报;专项检查情况由稽查局结报上级局的同时,抄报同级税政管理部门。各市州局应于每年三月十日前将本地上年度整个企业所得税检查总结报送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