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黔财行〔2007〕3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63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贵州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州、市、地财政局、公安局:
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看守所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确保看守所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国务院令第52号)、《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6〕6号)、《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11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看守所在押人员给养费标准及加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将看守所在押人员给养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看守所在押人员给养费保障范围
(一)伙食费:包括粮食、蔬菜、食油、肉、蛋、鱼、豆制品和调味品等费用。
(二)衣被费:用于给流窜作案、经济困难的在押人员和留所服刑购置衣裤、被褥、床单、鞋、袜等所需费用。
(三)医疗费:在押人员看病、住院的医疗费、药费、体检费以及看守所医务室购置的药品和一次性消耗(低值易耗品)医疗器械等费用。
(四)公杂费:在押人员手纸、卫生巾、消毒水、理发工具、毛巾、肥皂、牙刷、牙膏、扫帚、拖布等日常生活卫生用品费,在押人员食堂煤炭燃料及炊事员临时工工资。
三、看守所在押人员给养费执行标准。
(一)在押人员给养费标准:每人每月150元。其中,伙食费120元、衣被费10元、医疗费10元、公杂费10元。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参照本标准执行。原各地制定的标准高于此标准的保持不变。
(二)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一九九七年全省看守所在押人犯给养费预算的通知》(黔财省字〔1997〕第2号)及《关于下达2004年看守所在押人员给养费指标的通知》(黔财行〔2004〕130号)分配各地的在押人员给养费,已列入省财政对各地的定额结算补助。给养费标准提高后新增差额部分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三)看守所从生产劳动收入中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元的标准补助解决在押人员给养费开支。
四、看守所经费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应切实规范看守所财务管理,将看守所在押人员给养费与看守所公务、人员经费分别核算、分别管理,严禁截留、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财务和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五、执行时间
此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