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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收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综〔2014〕27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48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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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免收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的通知 

市民政局,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市民政局《关于建议免征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的函》(京民计函〔2014〕40号)收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提出的“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婚姻登记服务”要求,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免收婚姻登记证书工本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3月1日起,凡在本市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婚姻登记的,免收婚姻登记证书工本收费。包括:结婚证书费(精装)(收费编码130001001)、结婚证书费(简装)(收费编码130001004)、离婚证书费(收费编码130001005)。
    二、上述收费项目免收后,婚姻登记证书印制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市和区县民政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要求,妥善安排预算,确保其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和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同时,在婚姻登记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免收政策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四、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2月27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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