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内地税字[2004]14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内蒙古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启动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794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抓紧时间,尽快做好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前的准备工作。在没有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新的文件之前,一律禁止使用非国标产品。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