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政复〔2007〕6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批准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苏海域〔2007〕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2006-2010)》,省政府审核同意南通、盐城、连云港三市及所属沿海县(市、区)的海洋功能区划(2006-2010),同意规划调整、修订和完善内容。请你局会同沿海市、县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实施。
二、海洋功能区划是科学使用和管理海域的重要依据。要全面贯彻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优化海洋产业结构,促进海域资源的节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有效保护海岛和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海域使用管理。要根据区划审批海域使用项目,重点保障港口航运、渔业资源利用的用海需求,杜绝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加强对填海、围海等用海活动的管理,防止对海域、海岛和海岸的破坏性利用,切实保护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对涉及使用海域的工程建设项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区划,做好项目用海预审工作。
四、严格海洋环境保护。要切实加强对各类涉海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严格审批海岸和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保沿海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选址符合区划要求。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确保陆源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根据区划要求合理设置排污口,逐步实行深海离岸排放。
五、认真做好区划实施工作。沿海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落实区划提出的相关措施,确保区划目标的顺利实现。你局要加强区划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海洋环境保护力度,以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沿海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文件下载:苏政复〔2007〕6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