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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票证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工商[1990]7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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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桂工商检字[1990]93号文收悉。

    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我局在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下发的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通知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关于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问题,同意你局的意见,即其全部销售款应视为非法所得,不应扣除成本。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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