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金府办[2004]9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
区镇保办制订的《关于未按〈金山区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二)〉的规定补缴镇保的被征用土地人员的处理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未按《金山区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二)》的规定补缴镇保的被征用土地人员的处理意见
按照《金山区实施的补充意见㈡》(以下简称补充意见㈡)的规定,《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前被征用土地的有关人员,符合补缴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规定的被征用土地人员,应在2004年3月25日前办理一次性补缴镇保费用手续,经与市劳动保障局协商后,暂行办法实施前被征用土地人员一次性补缴镇保延长到2004年12月25日,各镇及有关单位对未按补充意见㈡的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镇保手续的被征用土地人员已经发放了两次告知书,明确了一次性补缴镇保的截止时间,但仍有部分被征用土地人员未按补充意见㈡规定办理补缴镇保手续。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未按补充意见㈡规定办理补缴镇保手续的被征用土地人员,缴纳镇保基数调整后的上涨部分由其本人承担,各镇政府及有关单位仍按照2003年度缴费基数测算补贴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