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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桂国税函[2001]15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区、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173号)转发给你们,并附《2000年度广西邮政企业收支差额分配表》,请依照执行。如地、市级邮政局再将“收支差额”分配到各县(市)邮政局需报经当地国家税务局审核后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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