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国税函[2004]15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关于在昆明分公司统一计提呆账由分公司统一计提呆账准备金准备金的请示》(昆太保产[2004]第019号),申请由分公司统一计提呆准账备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3号)第三条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从2003年度起,由分公司统一计提呆账准备金并按照规定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