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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电力公司2001年度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及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2]23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印发《江苏省电力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1998]55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江苏省电力公司2001年度发生的6559.11万元的技术开发费在税前列支,并按规定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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