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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津国税际[2005]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天津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78号)转发给你们,希知照。

    二○○五年六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 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于2003年8月11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5年4月22日和2005年3月24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5年5月22日起生效,自2006年1月1日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3年8月14日以国税函[2003]950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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