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国税办[2001]1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0]200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1年度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均应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表申报企业所得税(一式3份,1份企业留存,其他2份报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二、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应注意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向区局反馈。
三、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由区局统一印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