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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办[2001]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0]200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1年度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均应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表申报企业所得税(一式3份,1份企业留存,其他2份报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二、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应注意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向区局反馈。

    三、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由区局统一印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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