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晋税进发[1994]3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山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太原市税务局:
接省经贸厅[1993]晋外经贸进出字第1084号通知,外经贸部已同意太原煤炭气化总公司经营进出口业务。现根据省税务局晋税进发[1993]15号通知规定,决定暂由你局管理该公司的出口退税业务。
请你局接通知后。通知企业尽快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并要求其必须单独设帐核算出口业务,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的有关政策、管理规定。
同时,鉴于该公司在多次通知后仍不按规定办理退税登记的情况,为严格出口退税管理,必须对该公司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