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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深地税发[2003]110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通知》第一条 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税款所属期),我市铁路的旅客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上述已缴纳的税款,企业可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退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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