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尼日利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2]4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9年7月13日